关于申报西藏自治区品和第一类区域性批发企业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5-09-16 13:17:24
按照《品和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品和第一类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的有关规定,拟在西藏自治区内增设一家区域性品和第一类定点批发企业,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连续经营药品3年以上的西藏自治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含藏青工业园区);药品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在自治区内位居前列;
(二)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信誉水平领先,有相应的资金开展品和第一类经营活动;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无违反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填报《品和第一类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公章后扫描并发送到指定邮箱,原件邮寄至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处。申请受理截止期限为2025年9月2日。
(三)报名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处理。
通信地址: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7号(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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